"吉林省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质量控制中心"
自年12月,我国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nCoV)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全国各省份及境外均发现了确诊病例。国家卫健委迅速发布公告,将该疾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要求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我国政府迅速响应,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政策,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当前,全国上下正齐心协力、众志成城,防控工作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各地各部门正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恶性心律失常仍然是心血管疾病中最危急的疾病,具有很高的致死及致残率。恶性心律失常包括(严重缓慢心律失常反复晕厥、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药物不能控制的心律失常(病窦综合征及房室结传导阻滞患者),以及药物及电复律不能纠正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快速心律失常(不能终止的室上速、反复发作室速)以及由于心律失常所致反复阿斯的患者)。医院均可行起搏器植入及射频消融手术,医院能够开展心律失常介入治疗不普及,病人常常需要转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在保障患者生命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防护医护等密切接触者。本文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及心律失常诊治国内外相关指南,现制定吉林省心律失常诊治流程和路径策略,供吉林省广大同道参考,根据疫情的变化进一步更新。
01.总体原则
1.1就近原则
鼓励心律失常患者就近就诊、原地治疗,尽量减少患者转运和人员流动。
1.2安全防护原则
原则上伴有发热等其他呼吸道症状的心律失常患者在发热门诊首诊,若为疑似-nCoV医院隔离病房,待排除-nCoV感染后,方可转入心脏监护病房。诊疗中由院方组织心血管专家会诊,制定治疗方案。诊疗流程和防护措施按院方制定防控流程执行。
1.3药物治疗及非介入治疗优先原则
对于疑似或确诊为-nCoV感染的患者,若合并合并心律失常患者,原则上应就地收入隔离病房,如具有严重缓慢心律失常反复晕厥、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药物不能控制的心律失常(病窦综合征及房室结传导阻滞患者),药物及电复律不能纠正的快速心律失常,以及由于心律失常所致反复阿斯的患者,评估感控风险后可在符合感控要求的指定隔离导管室进行介入治疗,术后转入隔离病房。导管室人员实行三级防护。
1.4定点转运原则
对于病原学检测阳性的-nCoV感染合并恶性心律失常的患者,若心血管病情尚稳定,而以呼吸道症状为主的高危患者,原则上应转运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
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合并恶性心律失常药物不能控制,如在院外发病,应转运至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确实需要介入治疗,应在指定专用导管室进行手术,术后转入指定的具有负压隔离的监护室,进行单间隔离。并按国家规定尽快启动病原学检测流程,如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按常规处理。
1.5远程会诊原则
鼓励吉林省、市、医院心医院借助远程会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