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新生儿因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儿家属元。
案情
新生儿出生一天后死亡
年1月23日,刘某因发现羊水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其“孕38周+6天,头位临产先兆;脐带绕颈;羊水偏少”。
年1月23日至1月26日,医院给予刘某滴注催产素诱导分娩。1月27日6时20分,刘某宫口开全,6时40分,其头位顺娩一活男婴,入暖箱保暖。8时20分,婴儿口唇、面色、四肢青灰,诊断考虑新生儿有窒息可能、新生儿肺炎可能。医院向刘某交代病情后建议其立医院作进一步诊治,刘某同意并立即转院,医院医护人员及救护车护送刘某医院诊治。
年1月27日10时,刘某之医院接受治疗。经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支气管肺炎;新生儿呼吸衰竭。”医院立即给予保暖、洗胃、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纠正低血糖、营养心肌、预防出血等治疗。
年1月28日5时18分,新生儿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起诉
新生儿父母要求2家医院赔偿
刘某和丈夫普某将医院和医院起诉至牟定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2家医院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4元。
受刘某和丈夫普某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新生儿死亡原因及2家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孩子系羊水吸入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医院在为刘某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对病情预估不足,处理不当,与刘某之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为刘某之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未违反医疗原则。
医院认为,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规范,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刘某之子是由于羊水吸入性肺炎导致的死亡,羊水吸入性肺炎的成因很多,主要是产妇及胎儿自身原因引起,医院在为刘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并未违反诊疗规范,对于刘某之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一医院承担80%责任
牟定县人民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普某与医院、医院在纠纷发生后已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院不认可该份鉴定意见,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实,刘某及其丈夫共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82元。医院赔偿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刘某及被告医院均不服法院判决,向楚雄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楚雄州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哪些情形当事人可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医院方作为专业诊疗机构,在产妇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应当进行基本的病情观察和评估,按照诊疗常规对胎儿进行观察和监护,在产妇存在疾病的情况下更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为刘某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对其病情预估不足,处理不当,最终导致胎儿羊水吸入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医院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案中,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故法院将该鉴定结果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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