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条及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可知,若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则不能履行合同方可以免责;若不能履行合同不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则不能免责。可见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亦即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而对于甲方的付款义务来说,付款行为本身不受地点、时间、人员的限制,只要在任何有网络或信号的地方通过电脑或手机即可完成,而现阶段我国网络或信号基本已实现全国覆盖,可见新冠肺炎相关防控措施(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隔离、封城、封路、管制等)根本不会对甲方付款产生任何障碍或影响。
因此,甲方以新冠肺炎为由拖欠工程价款并不具有合法性,乙方可委托律师对此问题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并将分析意见送达甲方,告知其以新冠肺炎拒不付款并无法律依据,请其尽快支付。若甲方仍不支付,则可考虑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催收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