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入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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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妈妈入住月子会所后孩子得肺炎且汤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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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经营餐饮、住宿等

生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都有评论功能

大家点个外卖,预订酒店后

一般都会给写商家评论

但是广州的张女士

在给了差评后竟然被商家告了!

而且还要她赔偿50万!

究竟是怎么回事?

入住月子会所后孩子得肺炎

“花几万大洋,原本是想给妈妈和宝宝一个专业的护理和照顾,没想到越来越失望。宝宝第14天就在会所得了肺炎,推卸责任,说可能是我们家属探访传染的,你们管理不规范,就没有一点责任?”

年7月21日,张某的丈夫李某在大众点评网内对某月子会所发布评论,李某在评论中称,宝宝确诊肺炎前10多天基本都是托管给护士,据其观察,有3个护士犯了低级错误,戴口罩只包住嘴,连鼻子都没包住,“加上护士换尿片、洗澡等时间,一天24小时至少6小时是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

李某还给出了“差评”:

环境:差

护理:差

月子餐:差

此外,李某还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一天还发现汤里有4只小虫子,妈妈饮食卫生难保障。”

年6月14日,张某及其子入住由美某宇公司经营的某月子会所。年6月24日至27日,医院儿科就诊,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年7月12日,张某及其子离开该会所。

月子中心不高兴了

在张某夫妇发布评论后

不少网友看见内容后

纷纷留言表示不会选择这家月子中心

年8月16日,大众点评网用户“心声”在上述评论的回应区发布评论,“一直在几个会所徘徊,感谢这位朋友,给我重新选择的想法。”

并且在年9月13日,张某在该月子会所的评论区发布评论,称该会所公用场所空间太小,通风效果不佳,蚊虫较多,“入住一个月,每天晚上都要用半个小时来对付蚊子。”

图片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

美某宇公司主张李某、张某发布的上述评论及对其他网络用户的回复内容属于诽谤,侵犯了美某宇公司的名誉权,并导致回复评论的两名用户表示不会选择月子会所为其提供服务,遂诉至法院。月子中心认为差评内容为诽谤,侵犯其名誉权,诉请两被告以及大众点评网经营方公开在大众点评网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连带赔偿50万元。

发个差评被索赔50万

这钱到底该不该给?

法院判决驳回月子会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张某在大众点评网上给“差评”

是否侵犯月子公司的名誉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消费者借机进行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他人名誉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是否构成诽谤,需根据用户评论内容是否属实来判断。

法院认为,一方面,张某、李某均属于涉案服务的消费者,均有权在大众点评网对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月子公司对消费者对其服务的批评、评论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另一方面,从评论内容看,首先,“公共场所空间太小”“我见过的公用窗户从来没开过”“潮湿”“蚊子太多”“管理不规范”等属于个人感受,鉴于消费者对服务感受的主观差异性,难以认定该评论内容为虚假。

其次,月子公司认为孩子患病与其提供的服务无直接关联,但照片显示服务人员确实存在不规范佩戴口罩护理婴儿的现象,而张某之子也确实在入住会所期间患上支气管肺炎,客观上不能排除服务行为与张某之子患支气管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故李某夫妇评论称“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不应视为失实和诽谤。

再次,月子公司虽主张有关“发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给我们的菜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等评论与事实不符,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月子餐的供餐标准及实际供餐情况。

法院因此认为,不能认定李某、张某借在大众点评网发布评论之机实施了诽谤、诋毁行为,月子公司主张李某、张某有关评论内容构成诽谤,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大众点评的运营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未应该公司要求删除“差评”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涉案评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故汉涛公司未应月子公司要求采取删除评论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构成侵权。

今年6月2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月子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原告上诉,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探讨:网络差评的边界在哪儿?

商家尤其重视网络“差评”。有的消费者给“差评”后遭到威胁,甚至出现了消费者给差评后被商家千里追杀的新闻。

那么,网络用户发表“差评”的边界在哪?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民发表的信息和评论该审核到什么程度?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认为,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

本案中,被告实际享受了“月子”服务,与原告某家政服务公司不存在行业竞争关系,进行恶意差评的可能性较小。此外,被告在给予差评的同时上传了若干图片予以佐证,且评论内容主要系描述被告的主观感受,亦未使用明显的侮辱性用语。“我们认为,经营者如果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上恶意差评,应及时采取时间戳、截屏、公证等手段保全证据,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提供商品或服务具体情况的有效证据,以证明该差评与事实不符并造成经营者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等损害后果。”

法官表示,如果差评评论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应经营者要求删除评论,不能认定构成侵权。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通过以下途径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网民拟发布的评论本身是否包含侮辱性词汇。如评论内容涉及粗言秽语、人身攻击等明显不文明用语或图片,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要求网民重新编辑,或对相关词汇、图片进行敏感处理后再行发布。

二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公示投诉渠道。

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核实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身份、住所地信息,确保纠纷发生时能够向权利人披露相关信息。

不知各位对于这件事怎么看?

来源:金羊网记者董柳、实习生王雅桐、卜雅静,通讯员袁玥

编辑:聂粤

校对:朱智祥

审核:王智韬

签发:彭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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