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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增病种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肾炎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类风湿关节炎、脑卒中及后遗症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医保基金〔〕89号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市城乡居民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和支付,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合理治疗需求,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疾病诊断主体责任,门诊特殊病种确认诊断依据须严格按照闽医保〔〕58号规定执行,未按照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的,产生的违规费用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二、特殊病种诊断确认程序仍按照我市原政策执行;
三、请市医保中心按照闽医保〔〕58号文件要求,做好本次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更新调整工作。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年5月24日
通知全文如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医保〔〕5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号)精神,我省新增部分门诊特殊病种。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和支付,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合理治疗需求,现制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若与该门诊特殊病种诊治无直接相关,不纳入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范围。不在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但与门诊特殊病种诊治直接相关的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且有药品说明书等法定依据的,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范围。
二、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的用药和诊疗项目,须严格执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规定。
三、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含诊疗项目目录及对应的除外内容。涉及开具中药处方的,中医辩证论治纳入支付范围。
四、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的用药,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分类代码调整后,仍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的,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基本医疗保险甲状腺功能亢进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炎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3.基本医疗保险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4.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5.基本医疗保险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6.基本医疗保险类风湿关节炎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7.基本医疗保险脑卒中及后遗症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8.基本医疗保险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特殊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年5月12日
莆田侨乡时报社新媒体中心发布
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编辑:吴芹芹
编审:郑育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