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入性肺炎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医院之ldquo肿瘤术后复发,因 [复制链接]

1#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境内已生效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做处理。“医眼li看法”结合案例展开一些分析与探讨,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诉讼依据。

事件经过:

年5月31日至年6月15日期间,唐x因左额胶质瘤等疾病入住A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左额叶胶质瘤切除术,出院医嘱:医院放化疗。年8月16日,唐x再次入住A医院治疗,住院24天,唐x现住院费用尚未结算。年9月9日,唐x入B医大附院治疗,住院32天,确定诊断:脑瘤术后、糖尿病、肺气肿、腔隙性脑梗死。年3月2日,唐x入C医院治疗,住院6天。年3月8日01:00时唐x呼吸心跳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判定临床死亡。C医院死亡病历讨论总结:该病人诊断明确,治疗及时,无处理不当,死亡诊断:颅内占位病变、症状性癫痫、二型糖尿病、低蛋白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吸入性肺炎。死亡原因:呼吸衰竭。

A医院出具的病历中,存在入院体位描写错误、麻醉记录单无医生签字、CT报告单的审核时间早于报告时间等问题。

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说明,决定对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不予受理。

b司法鉴定中心一审法院致函,经研究认为1.患者病情复杂,在短时间内多次复发、入院、转院治疗,对病情的发生发展及诊疗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2.诊疗行为的过错因患者自述情况与病历材料记载不相一致,造成认定困难。该中心决定对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不予受理。

c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说明:经审查所送鉴定材料,由于被鉴定人患有多种疾病,在死亡诊断中有吸入性肺炎、颅内占位病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本单位经过审查,根据所送鉴定材料不能明确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决定对一审法院的委托事项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A医院出具的病历中存在笔误、入院体位描写错误、麻醉记录单无医生签字、CT报告单的审核时间早于报告时间等问题,但无法认定A医院存在私自改动病历的情形,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况,也需要证明所修改的病历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A医院作为诊疗机构,其医疗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影响,A医院应尽到认真审慎的义务,其病历中存在的瑕疵不止一处,虽病历不等同于诊疗行为,但病历存在多处问题亦说明A医院对患者的不负责任,故对孙淑琴等五人在A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应予以免除。

一审判决:1.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返还唐x住院期间缴纳的医疗费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的医疗关系中A医院向患者唐x提供的是诊疗服务,而非单纯的病历记录,虽然A医院病历中存在瑕疵及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A医院伪造、篡改、涂改病历,不能认定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唐x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故患者唐x应当向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A医院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医疗费。在不能认定A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A医院返还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1.撤销xx法院xx号民事判决;2.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医眼看法:病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到底有多重要?

在前期的文章里医眼看法已反复提到,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个重要的流程就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这项鉴定的重要材料依据就是病历。那为什么是病历?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鉴定机构并不是要看你的病历写的是不是像一朵花一样好看,而是通过整份病历记录来还原整个诊疗过程,分析在这整个诊疗活动中,医方的诊疗决策、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为什么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一个重要的流程?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以后,需要认定是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但法院对医疗专业性问题不懂,无法作出判断,所以需要先经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诊疗过程进行鉴定,并给出一个鉴定意见。理论上,这个意见是法院判案的参考,但实际上,鉴定意见基本上决定了判决的方向。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情况下,因医方原因导致病历真实性被质疑,鉴定机构不受理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多数会认定医方医院承担责任甚至全责。

本案中,鉴定机构不受理有认为病历瑕疵影响其真实性的,也有认为患者病情复杂,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因,无法确定因果关系的。总之,没有鉴定意见,就难以判定是谁的责任,多少责任。这就让法院处于尴尬的境地,我该怎么判?医院的病历存在诸多瑕疵,于是就有了一审法院“病历存医院对患者的不负责任”的看法,判决也就呼之而出。

双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于事实,理性、客观的进行了分析,“医院向患者提供的是诊疗服务,而非单纯的病历记录,医院病历中存在瑕疵及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但没医院伪造、篡改、涂改病历,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唐x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看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毕竟,当“驳回,维持”成为一种常态,这种基于事实,有理有据,敢于担当的判决,虽是其本职工作,对于维护医疗纠纷的司法公正却显得异常珍贵。

欢迎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